中工科技园〔202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规范和加强中原工学院大学科技园的管理,充分发挥孵化基地的功能,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更好地为入驻孵化企业(项目)做好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河南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和《中原工学院师生入大学科技园创新创业的管理办法(试行)》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中原工学院大学科技园(孵化器) (以下简称科技园)是以中原工学院电子信息类、纺织服装类等现有学科专业为支撑,发挥我校的人才、设备、技术等资源优势,集产、学、研于一体,以提供中间试验场地和手段,开发高新技术及产业,向企业输送成熟、适用、可直接应用于生产实际的中试技术成果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
第三条 科技园的孵化功能定位为科技成果中试放大、试生产,初创阶段科技企业孵化。主要承担以下功能:
1、承担我校科技成果的中间试验、中试生产任务,形成一定规模、一定批量的生产能力;
2、承担上级部门下达的新技术、新产品开发项目或课题;
3、承担完善科技成果中试生产工艺和技术规范项目,为科技成果产业化提供成套技术;
4、通过中试及技术转让、中试产品销售提高我校科技人员的技术管理水平,取得经济效益,增强孵化基地的自我发展能力;
5、大学生创业、微小企业、初创企业孵化;
6、为入孵企业提供技术、人才、销售、财务、法律、金融等方面的服务;
第四条 在优先保证本校科技成果(含职务发明科技成果、专利技术成果、专有技术成果)孵化需要的条件下,科技园向社会全面开放,为本校科技人员、教师、在校学生及校外研究机构、企业、个人提供中试、生产、科技创业孵化服务。
第二章 入驻孵化基本条件
第五条 入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基本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60个月。
第六条 入驻孵化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产品技术含量较高,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前景,无污染,符合基地环保要求,处于中试、小批量试制、研发阶段或初创微小企业。
第七条 入驻孵化企业必须是按照“产权清晰、权责分明、事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起来的公司,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入驻孵化的新办企业要求在新郑市区域注册,在新郑市税务登记机关登记。
第八条 本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我校的科技成果)入驻孵化,必须是经省部级或同级以上科技部门审定的科技成果,孵化项目要有成果孵化计划书及相应的孵化资金。
第三章 入驻孵化申请程序
第九条 企业或拟注册企业的项目由发起人填写《中原工学院大学科技园企业(项目)入园申请表》,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产权证明文件、项目商业计划书、技术项目专利等文件。
第十条 科技园项目管理科对申请企业/项目团队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步评估;对初评合格的企业/项目团队,管委会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对评审合格的企业/项目团队,与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入驻协议。企业/项目团队完成入驻备案手续,即可开展业务活动。
第十一条 项目团队等非企业自批准入园起1年内完成工商注册等手续;园外注册企业入园后30天内须完成注册地变更等手续。否则将做退园处理。
第十二条 具体工作流程另文制定。
第四章 孵化期限与退出机制
第十三条 入驻孵化企业(项目)孵化周期为4年,孵化期间享受相应的企业孵化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实行入驻孵化企业(项目)毕业和淘汰退出制度。入驻孵化企业(项目)孵化期满达到企业毕业标准的,终止孵化,毕业离园。经4年孵化后仍难以成长,达不到毕业企业标准的企业(项目),终止孵化,无条件退出科技园。
第五章 在孵企业毕业标准
第十五条 孵化期间或孵化期满,孵化企业毕业需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一条: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六章 优惠政策与服务
第十六条 科技园设有中介服务机构,为科技园入驻企业提供良好的政策咨询、工商注册、财税代理、知识产权、法律咨询、投融资服务,创造一个和谐的创新创业环境。
第十七条 经批准入驻的企业,可享受省、市、区向科技园提供的相关优惠政策;享受定期的科技咨询、孵化服务等。
第十八条 师生项目入园待遇按《中原工学院师生入大学科技园创新创业的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房屋管理与物业管理
第十九条 科技园孵化管理由中原工学院大学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管理,与入孵企业签订协议。
第二十条 入园企业要交纳入园保证金及入园孵化服务费(包括场地、水、电以及服务费等费用),具体标准按科技园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根据入孵企业的孵化期限,孵化协议在完成年度考核后一年一签,孵化期限不超过四年。孵化期满,经批准留在科技园继续孵化、发展的企业,可续签孵化协议。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及项目在入驻前须与科技园签订安全责任书。科技园的房屋、设施日常维护维修、绿化、保洁卫生、水电服务等由大学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或协调解决。
第二十三条 入孵企业或项目应当遵守
1、保持科技园良好的生产、经营、办公环境,易燃易爆物品及容易产生污染的物品不得带进基地;
2、爱护基地公共设施,不得改变厂房结构、用途,不得擅自设置厨房,不得在办公用房内留宿;
3、设备、家具进出科技园实行凭出入证明进出制度;
4、厂房内电源、电话插座,宽带网节点严禁私拉乱接,如造成损坏和损失由企业负责;
5、严格遵守《中原工学院大学科技园入驻(孵化)协议》和其他各项协议,按期缴纳有关费用。
第八章 企业孵化运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入孵企业应当依法经营、按章纳税。大学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与入孵企业仅为孵化关系及提供相关服务,对于入孵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大学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入孵企业不得因经营纠纷,影响科技园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五条 入孵企业聘用人员应当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用工。
第二十六条 入孵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并依照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全面地向大学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及科技园管理委员会等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数据和材料等。
第二十七条 大学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对被孵化企业(项目)评审、监督、协调和服务的职责,对在驻企业的考核(检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定期评估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不定期检查随机进行,由大学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中原工学院大学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河南省中原工学院大学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4月26日